交通部下發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超49噸算超重
正當新版國標GB1589修訂版炒的如火如荼之際,交通運輸部最近下發的一個文件,將會讓整個行業都為之震動。據悉,交通運輸部剛剛下發了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(征求意見稿)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。《規定》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,就是對超載超限運輸車輛的認定。
根據《規定》中的規定,以下任何一種情形都屬于超載超限范疇:
(一)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;(二)車貨總寬度超過2.55米;(三)車貨總長度超過18.1米;(四)二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; (五)三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;三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;(六)四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;四 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;(七)五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;(八)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。
《規定》中也提到,“符合《道路車輛外廓尺寸、軸荷及質量限值》(GB1589)規定的冷藏車、汽車列車、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,以及專用作業車,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。”
對于運輸車輛超載超限的懲罰,《規定》“法律責任”中做了十分明確的規定:
“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,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、情節和危害程度,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:
(一)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.2米、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,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;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.5米、總寬度未超過3.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,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;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.5米、總寬度超過3.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 米的,處1000~3000元以下的罰款;
(二)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的限定標準,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,進行警告;超過1000千克的,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,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。
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,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,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。”
交通運輸部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(征求意見稿)的發布,實際上也是對新國標GB1589修訂版的遙相呼應,兩個政策文件對于超載超限車輛的認定 是完全一致的。即將于今年內正式頒布并實施的強制性國標GB1589修訂版《汽車、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、軸荷及質量限值》,對不同軸數的車輛總重做了明確規定:二軸貨車總重限值18噸,三軸貨車總重限值25噸,三軸汽車列車總重限值27噸,雙轉向軸四軸貨車總重限值31噸,四軸汽車列車總重限值36 噸,五軸車限重43噸,六軸車限重49噸。另外,在新國標GB1589修訂版中,車寬由2004版的2.5米放寬到2.55米(冷藏車為2.6米),半掛車車長限值由13米放寬到13.75米,鉸接列車長度限值由16.5米放寬到17.1米(長頭鉸接列車限值為18.1米)。
也就是說,今后治超標準將全部統一,六軸汽車列車的車貨總重只要超過49噸,上路就會被罰。